-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二節 地籍圖
- 第 187 條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88 條圖解法之地籍藍晒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 並得視需要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用之)或五千分之一(地籍 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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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7日內政部(83)台內地字第8384605號令修正發布第2、91、94-1、103、183、185、192、196、197、198、199、200、201、206、212、224、241、242、278、294、296、297、298、3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