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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31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76353號令增訂發布第311-1條條文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二節 地籍圖
  • 第 18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 第 18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晒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 並得視需要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用之)或五千分之一(地籍 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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