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0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分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
- 第 11 條一等、二等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指定 省(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 第 12 條三等、四等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由省(市)主管機關辦理,並以(縣) 市為實施單位。於必要時,亦得將相鄰縣(市)合併舉辦,且應與一等、二等三角測量、 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聯繫。
- 第 13 條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業務如左: 一、選點。 二、造標埋石。 三、基線測量。 四、觀測。 五、計算。 六、調製成果圖表。 精密導線測量免辦前項第三款之業務。
- 第 14 條三角測量之邊長、圖形強度、基線測量標準誤差、水平角觀測、三角形閉合差、邊方程式 檢核、天文方位角、天頂距觀測及滿足角邊條件後邊長閉合差,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一。
- 第 15 條三邊測量之邊長、幾何圖形之最小角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文方位角及 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合差,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二。
- 第 16 條精密導線測量之邊長、水平角觀測、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文方位角及經方 位角平差後位置閉合差,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三。
- 第 17 條基線測量、三邊測量及精密導線測量應用電子測距儀測量邊長時,應實施對向觀測,並紀 錄觀測前後之氣壓與溫度,加必要之改正,其測距方法、觀測組數及精度規定如附表四。
- 第 18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應視其等級及測區形狀,採三角網(三邊網)或三角鎖(三邊鎖)。 原則上,一等、二等者採三角鎖,三等、四等者採三角網,且皆以最經濟之配布,而能控 制全區面積為準。
- 第 19 條三角網或三角鎖,推至相當距離時,視圖形之強弱,另選基線一條檢驗之。
- 第 20 條一等、二等三角鎖圖形以採有對角線之四邊形為主。必要時,得採單三角形或多邊形。三 等、四等三角網圖形,以由單三角形組成之多邊形為主。邊長閉合差一等應小於十萬分之 一,二等分為甲、乙兩級,二等甲級應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等乙級應小於二萬分之一。 一等、二等精密導線測量位置閉合差準用前項邊長閉合差之規定。
- 第 21 條三等、四等三角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應自一等、二等三角或三邊測量之已知邊開始,閉合 至另一已知邊,在網形內儘量與一等、二等三角點接測,邊長閉合差三等應小於一萬分之 一,四等應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等、四等精密導線測量位置閉合差準用前項邊長閉合差之規定。
- 第 22 條三角點應以所在地之地名命名,並編列號數。地名不能以同音字代替。
- 第二節 選點
- 第 23 條選點包括基線、基線網、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之選定。 前項點位經選定後,即釘設臨時標誌,並將左列事項調製點之紀錄,繪製位置略圖: 一、決定觀測點及照準點之覘標高度及造標、埋石、觀測時應瞭解之事項。 二、點所在之土地坐落、所有權人姓名、通視方向、材料採購及交通情形。
- 第 24 條基線應選於平坦堅實開闊之地,且易於增大成網狀之處。其長度一等、二等應在二公里以 上,三等、四等應在一公里以上。
- 第 25 條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應選擇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採三邊測量時,其 通視條件以無礙於應用電子測距儀施測為原則。
- 第 26 條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邊長之原則如左: 一、一等應在二十公里以上。 二、二等甲級在十至二十公里之間。 三、二等乙級在五至十公里之間。 四、三等在三至八公里之間。 五、四等在一至三公里之間。
- 第 27 條選定精密導線點時,應儘量使視線增長,避免迂迴曲折;點與點間之距離儘量保持相等, 並應連測成導線網。 導線邊長之原則如左: 一、一等應在十至二十公里之間。 二、二等甲級在五至十公里之間。 三、二等乙級在二至五公里之間。 四、三等在一至三公里之間。 五、四等在0.三至一.五公里之間。
- 第 28 條基線長度不能一次增大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邊長時,得增大成基線網。基線網以採用菱形 為原則,其增大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 第 29 條基線測量以電子測距儀施測之長度,足敷三角鎖(網)展開時,得免選基線網。
- 第 30 條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準,如受地形限制,得酌量調整,但三角形中,頂角 不得小於三十度,或大於一百二十度。
- 第 31 條三角鎖之選定,應考慮每一圖形及全系之圖形強度。三角鎖每一圖形強度應依第十四條規 定。
- 第 32 條在三角系圖形中三角點之距離較遠,得設補點,但必須與其他三個以上三角點之方向通視 以定之。
- 第 33 條選定之點,以儘量避免用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其高度由選點人員考慮地 球彎曲差及折光差以計算之,並考慮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間最高障礙物五公尺以上。
- 第 34 條選點後,應繪製總選點圖。其比例尺一等、二等用二十五萬分之一,三等、四等用五萬分 之一或十萬分之一。 總選點圖應繪入全系三角點與各點間通視方向線、行政區域界、山脈河湖及主要村莊道路 等。
- 第三節 造標埋石
- 第 35 條三角點及基線點之位置經選定後,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並造標以供觀測之 用。
- 第 36 條高覘標採四柱方錐形或鋼標。普通覘標採串字形或方錐形。四等三角點得採簡易覘標。選 堅固耐久材料建造之,並於其上釘附標牌。
- 第 37 條覘標之基柱不得阻礙觀測方向。
- 第 38 條標石分地面標石及地下標石兩種。基線端點及三等以上三角點,除用地面標石外,並應埋 設地下標石,四等三角點及三角補點僅設地面標石,且應以混凝土圍護之。
- 第 39 條標石應用花崗岩或其他堅硬之石料,標石面琢平,中央刻以十字細線。 四等三角點及三角補點如石料採購困難,得用混凝土標石,以十字形不嬆金屬片嵌入標石 面上。
- 第 40 條標石埋定時,必須使標石之中心與覘標之心柱中心一致。 在標石附近適當位置,應設三個以上之參考點,量出標石與參考點之距離與方位,記載於 三角點紀錄卡內。
- 第 41 條造標埋石完竣後,應測量自標石上面至覘板,覆板下邊緣或相當處之高度,讀至公分為止 。
- 第 42 條標石應永久保存,覘標保存期間,依其需要定之。
- 第四節 基線測量
- 第 43 條基線測量開始之先,應將基線路線中間起伏高處修築平坦,其坡度一等、二等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五,三等、四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以電子測距儀測定時,不在此限。
- 第 44 條基線長度應以電子測距儀或銦鋼基線尺測定之。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左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氣象(溫度、氣壓、濕度)改正。 三、射線路徑之曲率改正。 四、弧弦改正。 五、傾斜改正。 六、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以銦鋼基線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左列之改正: 一、尺長不標準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下垂改正。 四、張力改正。 五、重力改正。 六、溫度改正。 七、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 第 45 條定線應以精密經緯儀施行之。
- 第 46 條基線端點高程,應依水準點測定之,如測區內無是項水準點時,得參考現有資料,暫估一 假定高程。
- 第 47 條水準測量,前視與後視之距離,應儘量相等;其觀測距離,以五十至八十公尺為標準;兩 水準點間之距離,以二公里左右為標準;每次往返,所測結果之較差,不得╴╴ 超過 5公厘** K 。K 為全路線長,以公里為單位 。
- 第 48 條基線端點如無法與已知高級之三角點連測時,應施行天文觀測。
- 第 49 條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於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辦理之。
- 第五節 觀測計算
- 第 50 條觀測業務如左: 一、天文觀測。 二、水平角觀測或三角點間邊長測量。 三、天頂距觀測。
- 第 51 條經度觀測及緯度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二弧秒;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 大於十分之五弧秒。
- 第 52 條基線網及三角系水平角觀測,應以方向觀測法為之。
- 第 53 條三邊測量之三角形邊長,以電子測距儀施測之。量距標準誤差如左: 一、一等不得超過一百萬分之一。 二、二等甲級不得超過七十五萬分之一。 三、二等乙級不得超過四十五萬分之一。 四、三等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分之一。 五、四等不得超過十五萬分之一。
- 第 54 條電子測距時,應於邊長兩端各讀溫度、氣壓及濕度,並對測距結果為必要改正。
- 第 55 條電子測距儀所測定之邊長,應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上。
- 第 56 條三角形邊長之概算,直接用觀測結果,按平面三角,採六位三角函數、六位對數或電子計 算機計算之。
- 第 57 條三角鎖、三角網或三邊系之平差,應依最小自乘法計算之。
- 第 58 條三角形邊長之精算,以平差後之水平角值,採加因子法(Arcsine Correction)或勒戎德爾 定理(Legendre Theorem)計算之。
- 第 59 條三角點之大地位置(經緯度、方位角)計算,採計算機法、中緯度法(Mid-Latitude Meth od) 或其他可達到所需精度之方法為之。
- 第 60 條精密導線網之計算採嚴密平差法,必要時得採近似平差法為之。
- 第 61 條基線網、三角鎖或三角網、三邊系或精密導線之平差計算及水平角、天頂距、邊長、大地 位置及縱橫坐標採用小數位如附表五。
- 第 62 條三角點之高程,採三角高程施測者,依二以上已知點計算之,並加地球彎曲及折光差改正 ,算至公分止。
- 第六節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63 條三角點或精密導線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三角(邊)系圖或精密導線網圖。 前項系(網)圖,除記載點名及號數外,應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之。
- 第 64 條成果表應記載三角點之等級、名稱、號數、土地坐落、觀測方向、高程、大地位置、縱橫 坐標及觀測方向間邊長。
- 第 65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觀測手簿及計算手簿,應分別著墨,連同成果圖裝訂 成冊,永久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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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86317號令修正發布第223條條文;並增訂第245-1、24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