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七節 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 第 200 條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繪縣(市)鄉(鎮、市、區)界線、道路、河流、湖海、池渠 及城鎮村落之位置,並參照地形圖補繪地形概況。
- 第 201 條直轄市、縣(市)一覽圖,應依鄉(鎮、市、區)一覽圖縮製之,其上方書某直轄市、縣 (市)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但得視其面積大小酌量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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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8486317號令修正發布第223條條文;並增訂第245-1、24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