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一章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 第 10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分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
- 第 11 條一等、二等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指定 省(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 第 12 條三等、四等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由省(市)主管機關辦理,並以(縣) 市為實施單位。於必要時,亦得將相鄰縣(市)合併舉辦,且應與一等、二等三角測量、 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聯繫。
- 第 13 條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業務如左: 一、選點。 二、造標埋石。 三、基線測量。 四、觀測。 五、計算。 六、調製成果圖表。 精密導線測量免辦前項第三款之業務。
- 第 14 條三角測量之邊長、圖形強度、基線測量標準誤差、水平角觀測、三角形閉合差、邊方程式 檢核、天文方位角、天頂距觀測及滿足角邊條件後邊長閉合差,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一。
- 第 15 條三邊測量之邊長、幾何圖形之最小角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文方位角及 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合差,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二。
- 第 16 條精密導線測量之邊長、水平角觀測、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文方位角及經方 位角平差後位置閉合差,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三。
- 第 17 條基線測量、三邊測量及精密導線測量應用電子測距儀測量邊長時,應實施對向觀測,並紀 錄觀測前後之氣壓與溫度,加必要之改正,其測距方法、觀測組數及精度規定如附表四。
- 第 18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應視其等級及測區形狀,採三角網(三邊網)或三角鎖(三邊鎖)。 原則上,一等、二等者採三角鎖,三等、四等者採三角網,且皆以最經濟之配布,而能控 制全區面積為準。
- 第 19 條三角網或三角鎖,推至相當距離時,視圖形之強弱,另選基線一條檢驗之。
- 第 20 條一等、二等三角鎖圖形以採有對角線之四邊形為主。必要時,得採單三角形或多邊形。三 等、四等三角網圖形,以由單三角形組成之多邊形為主。邊長閉合差一等應小於十萬分之 一,二等分為甲、乙兩級,二等甲級應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等乙級應小於二萬分之一。 一等、二等精密導線測量位置閉合差準用前項邊長閉合差之規定。
- 第 21 條三等、四等三角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應自一等、二等三角或三邊測量之已知邊開始,閉合 至另一已知邊,在網形內儘量與一等、二等三角點接測,邊長閉合差三等應小於一萬分之 一,四等應小於五千分之一。 三等、四等精密導線測量位置閉合差準用前項邊長閉合差之規定。
- 第 22 條三角點應以所在地之地名命名,並編列號數。地名不能以同音字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