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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50180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8、12、51、56、67、144、185、187、190、192、193、196、196-2、199、201、201-2、202、204~207、210~217、221、224、225、225-1、226、228、229、231、232、236、238、257、261、262、264~267、269、275、277~285、287、288、295、296條條文;增訂第211-1、231-1、264-1、283-1條條文;並刪除第149、194、297、298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0 條
    基本控制測量依適用場合、作業方法及精度區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及四 等。
  • 第 11 條
    衛星定位測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衛星追蹤站,做為國家坐標系統及一 等衛星控制測量之依據。 一等三角測量或三邊測量得實施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天文測量及基線測量,其作業規範另定之。
  • 第 12 條
    一等、二等、三等基本控制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四等基本控制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前項四等基本控制測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成果應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建檔管理。 第一項、第二項各等級基本控制測量及第三項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成果審查 及建檔管理,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之。
  • 第 13 條
    二等、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之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 第 14 條
    基本控制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選點。 二、造標埋石。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 第 15 條
    三角測量之邊長、圖形強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水平角觀測、三角形閉 合差、邊方程式檢核、天文方位角、天頂距觀測及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 合比較,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一。
  • 第 16 條
    三邊測量之邊長、幾何圖形之最小角度、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 、天文方位角及滿足幾何條件後位置閉合比數,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二。
  • 第 17 條
    精密導線測量之邊長、水平角觀測、邊長測量標準誤差、天頂距觀測、天 文方位角及經方位角平差後位置閉合差或閉合比數,其精度規範如附表三 。
  • 第 18 條
    衛星定位測量之星曆、圖形閉合差、基線重複性及成果精度規範如附表四 。
  • 第 19 條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應視其等級及測區形狀,採三角網 (三邊網) 或三角 鎖 (三邊鎖) ;原則上,一等、二等者採三角鎖,三等、四等者採三角網 ,以最經濟之配布,且能控制全區面積為準。
  • 第 20 條
    三角網或三角鎖,推至相當距離時,視圖形之強弱,另選一已知邊閉合之 。
  • 第 21 條
    一等、二等三角鎖圖形以採有對角線之四邊形為主;必要時,得採單三角 形或多邊形。三等、四等三角網圖形,以由單三角形組成之多邊形為主。
  • 第 22 條
    基本控制點應以所在地之地名命名,並編列號數。地名不能以同音字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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