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二 節 選點
- 第 23 條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應選擇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採 電子測距儀測量邊長時,其通視條件以無礙於應用電子測距儀施測為原則 。 衛星控制點應選擇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
- 第 24 條基本控制點經選定後,應釘設臨時標誌,繪製位置略圖,並將下列事項調 製點之紀錄: 一 決定觀測點及照準點之覘標高度及造標、埋石、觀測時應瞭解之事項 。 二 點所在之土地坐落、所有權人姓名、通視方向、透空度及交通情形。
- 第 25 條選定精密導線點時,應避免迂迴曲折;點與點間之距離儘量保持相等,並 應連測成導線網。
- 第 26 條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準,受地形限制者,得酌量調整。但 三角形中,頂角不得小於三十度,或大於一百二十度。
- 第 27 條三角鎖之選定,應考慮每一圖形及全系之圖形強度。三角鎖每一圖形強度 應依第十五條規定。
- 第 28 條在三角系圖形中三角點之距離較遠,得設補點。但應與其他三個以上三角 點之方向通視定之。
- 第 29 條選定之點,以儘量避免用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其高度由 選點人員考慮地球彎曲差及折光差以計算之,並考慮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 間最高障礙物五公尺以上。
- 第 30 條選點完成後,應將全系基本控制點各點間之通視方向線、行政區域界、山 脈、河、湖及主要村莊、道路繪入總選點圖,其比例尺視測量區域範圍及 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總選點圖,得以數值資料檔為之。 第一項總選點圖,衛星控制點免繪各點間通視方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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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9684號令修正發布第12、85、205、208、211、216、279、28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