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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764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0條
  •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三節 造標埋石
  • 第 31 條
    基本控制點之位置經選定後,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必要時得造標以供觀測 之用。
  • 第 32 條
    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之覘標,得視需要選定堅固耐久材料建造,並於其上釘附標牌。其型 式分為高覘標、普通覘標及簡易覘標。 覘標之基柱不得阻礙觀測方向,且其心柱中心應與標石之中心一致。
  • 第 33 條
    基本控制點標石之材質、十字刻劃、刻字及埋設區分如附表五。 前項標石之規格及埋設方式如圖一及圖二。
  • 第 34 條
    造標埋石完竣後,應測量自標石上面至覘板、覆板下邊緣或相當處之高度,讀至公分為止 。
  • 第四節 觀測
  • 第 35 條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之觀測項目如下: 一、水平角觀測或邊長測量。 二、天頂距觀測。
  • 第 36 條
    衛星定位測量觀測項目如下: 一、電碼距離。 二、載波相位距離。 三、導航訊息。
  • 第 37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邊長應以銦鋼尺及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銦鋼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下垂改正。 四、張力改正。 五、重力改正。 六、溫度改正。 七、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八、化歸至地球參考橢球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應實施對向觀測,其測距方法、觀測組數及精度規定如附表六,其 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氣象(溫度、氣壓、濕度)改正。 三、射線路徑之曲率改正。 四、弧弦改正。 五、傾斜改正。 六、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七、化歸至地球參考橢球面長度之改正。 前二項之改正項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級酌減之。
  • 第 38 條
    基本控制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前項之改正項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級酌減之。
  • 第 39 條
    經度觀測及緯度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二弧秒;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 大於十分之五弧秒。
  • 第 40 條
    三角系水平角觀測應以方向觀測法為之。
  • 第五節 計算
  • 第 41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平差,應依最小自乘法計算之。經緯度、縱橫坐標及方位角之數值取用小 數位如附表七。
  • 第 42 條
    三角點之高程,採三角高程施測者,依二以上已知點計算之,並加地球彎曲及折光差改正 ,算至公分止。
  • 第六節 調製成果圖表
  • 第 43 條
    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 前項系(網)圖,除記載點名及點號外,應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之。
  • 第 44 條
    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等級、點名、點號、標石種類、土地坐落、經緯度、縱橫坐標 、高程及鄰近觀測方向間之邊長。
  • 第 45 條
    基本控制測量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及資料檔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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