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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2、79、82、85、96、105、144、148、173、185、187、192、193、194-1、196-1、196-2、198、200-1、201、201-1、201-2、212、224、225、225-1、232、236、241、244、278、288條條文;並刪除第80、142、156、200條條文
  •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三 節 造標埋石
  • 第 31 條
    基本控制點之位置經選定後,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必要時 得造標以供觀測之用。
  • 第 32 條
    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之覘標,得標需要選定堅固耐久材料建造,並於其上 釘附標牌。其型式分為高覘標、普通覘標及簡易覘標。 覘標之基柱不得阻礙觀測方向,且其心柱中心應與標石之中心一致。
  • 第 33 條
    基本控制點標石之材質、十字刻劃、刻字及埋設區分如附表五。 前項標石之規格及埋設方式如圖一及圖二。
  • 第 34 條
    造標埋石完竣後,應測量自標石上面至覘板、覆板下邊緣或相當處之高度 ,讀至公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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