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三 節 造標埋石
- 第 31 條基本控制點之位置經選定後,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必要時 得造標以供觀測之用。
- 第 32 條三角點及精密導線點之覘標,得標需要選定堅固耐久材料建造,並於其上 釘附標牌。其型式分為高覘標、普通覘標及簡易覘標。 覘標之基柱不得阻礙觀測方向,且其心柱中心應與標石之中心一致。
- 第 33 條基本控制點標石之材質、十字刻劃、刻字及埋設區分如附表五。 前項標石之規格及埋設方式如圖一及圖二。
- 第 34 條造標埋石完竣後,應測量自標石上面至覘板、覆板下邊緣或相當處之高度 ,讀至公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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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9684號令修正發布第12、85、205、208、211、216、279、28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