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第 四 節 觀測
- 第 35 條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之觀測項目如下: 一、水平角觀測或邊長測量。 二、天頂距觀測。
- 第 36 條衛星定位測量觀測項目如下: 一、電碼距離。 二、載波相位距離。 三、導航訊息。
- 第 37 條基本控制測量之邊長應以銦鋼尺及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銦鋼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下垂改正。 四、張力改正。 五、重力改正。 六、溫度改正。 七、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八、化歸至地球參考橢球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應實施對向觀測,其測距方法、觀測組數及精度規 定如附表六,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氣象 (溫度、氣壓、濕度) 改正。 三、射線路徑之曲率改正。 四、弧弦改正。 五、傾斜改正。 六、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七、化歸至地球參考橢球面長度之改正。 前二項之改正項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級酌減之。
- 第 38 條基本控制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前項之改正項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級酌減之。
- 第 39 條經度觀測及緯度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二弧秒;方位角觀測之 標準誤差,不得大於十分之五弧秒。
- 第 40 條三角系水平角觀測應以方向觀測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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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50180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8、12、51、56、67、144、185、187、190、192、193、196、196-2、199、201、201-2、202、204~207、210~217、221、224、225、225-1、226、228、229、231、232、236、238、257、261、262、264~267、269、275、277~285、287、288、295、296條條文;增訂第211-1、231-1、264-1、283-1條條文;並刪除第149、194、297、29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