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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1001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 09312727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市河川之規劃、治理、歲修、養護、防汛、搶險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以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語含義如左: 一 河川區域境界線:築有堤防者,以堤防為河川區域境界線,未築堤防 者,以尋常洪水位到達之界限為河川區域境界線。 二 堤防用地境界線:自臨河堤腳至背河堤腳為築堤所用之土地及背河沿 堤為水防道路所用之土地,均為堤防用地,其界限為堤防用地境界線 。 三 河川安全管制地境界線:密接堤防用地或尋常洪水位到達地,為確保 河防安全尚需管理之土地為安全管制地,其界限為河川安全管制地境 界線。 四 沿堤地:堤防用地以外為保養或興建堤防需保留使用之土地。 五 河川公地:河川區域境界線間之公有土地。 六 浮覆地:河川土地因河川變遷或設施堤防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界線以 外之土地。 七 水防道路:為便利防汛、搶險、交通運輸在背河沿堤修築之道路。 八 河川新生地:指浮覆地依法回復所有權者以外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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