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規劃與治理
- 第 4 條河川之規劃,應以一流域水系 (以下簡稱流系) 或利害有關之數流系為一 規劃單元。本流匯入與分出支流,河口及附屬之蓄洪水庫與洩洪湖澤均屬 之。
- 第 5 條河川規劃工作分為左列兩種: 一 初步規劃:應具備流域概況、河川性質、水文分析與調查、地質鑽探 、地形測量、經濟分析、專題討論及各種治理比較方案之研究成果。 二 定案規劃:就審定之方案研擬全盤性之流系治理計畫,並提出規劃草 案。
- 第 6 條河川之治理,以省市行政區域分界線為準,分界線位於河川區域境界線以 內者,有關河川管理及新建工程事項,由省市政府協議辦理之,不能協議 時,得報請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裁決。
- 第 7 條工務局依規劃案訂定之治理計畫,應送經台北市議會通過後報請中央水利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前項治理計畫經公告後,非因不可抗力或特別陳准有案者,不得更改。
- 第 8 條河川工程之治理,應視公共利益、經濟價值、國家政策、治理計畫公布先 後、工程自然順序與財力等情形定之。
- 第 9 條水道與洩洪湖澤、蓄洪水庫之整治,堤防護岸及附屬建物之新建、改建、 重建、復舊等工程之設計施工,得分區、分期、分部或分段進行。流系治 理應包括水土保持及流域經理等配合工程。
- 第 10 條工務局因治理河川工程需徵地、徵工、徵費及有關行政事務者,由本府有 關單位配合辦法。
- 第 11 條河川治理工程,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依水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申報 設立水利協會,協助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受益區域及受益等級之查定事項。 二 有關受益人負擔經費編擬事項。 三 有關新生地之利用與地價之繳納事項。 四 有關徵工、徵地及地上物剷除或拆遷疏導事項。 五 有關施工阻難問題之解決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調處事項。 前項水利協會於治理工程結束時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