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6-1001
全部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 09312727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八 章 經費及運用
  • 第 46 條
    河川治理及養護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第 47 條
    防汛搶修設備、器具、材料、用品及防汛人員等所需費用,由工務局編列 預算統籌撥支,其屬緊急著,得申請動支預備金支應。
  • 第 48 條
    河川浮覆地及河川地之使用,除浮覆地之復權,由地政處依法處理外,其 申請勘測境界線者,得收取勘測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