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 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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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7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新名稱: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