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 第 29 條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 第 30 條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 、收支明細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 核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都市更新會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之 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 第 31 條理事會所造具之各項會計報表及監事之查核報表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 十日前,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 第 32 條理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會計報表提經會員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連同會員 大會議事錄一併分發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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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7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新名稱: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