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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7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新名稱: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第 六 章 解散
  • 第 33 條
    都市更新會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 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完成備查程序。
  • 第 34 條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 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 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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