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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696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
    都市更新團體之名稱應定為都市更新會,並應冠以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之 名稱。但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僅冠以更新 單元名稱。 非依本辦法設立之都市更新團體,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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