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 第 30 條都市更新團體應每季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事業計畫、權 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 第 31 條都市更新團體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 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理事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核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 主管機關備查。
- 第 32 條理事會所造具之各項會計報告及監事之查核報告於會員大會定期會議開會 十日前,備置於辦公處所供會員查閱。
- 第 33 條理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會計報告提經會員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連同會員 大會議事錄一併分發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