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解散 第 34 條 都市更新團體因下列各款原因解散: 一、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更新核准者。 二、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三、更新事業計畫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完成備查程序。 第 35 條 解散之都市更新團體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 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 與各項簿籍及報告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