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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4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1條、第35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管轄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 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 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 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 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 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 定。
  •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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