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細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 道路境界線:道路與其他土地之分界線。 二 道路: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 (二) 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