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4652號令修正公布
  • 第 五 章 舊市區之更新
  • 第 34 條
    依本法第六十三條實施之更新地區得就左列各款情形,或其中之一而情形 較為嚴重者,儘先劃定之。 一 地區內大部分之建築物為寙陋之非防火構造,且建築物與建築物間, 無適當之防火間隔距離足以防礙公共安全者。 二 地區內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違章建築特多,建築 物排列不良,或道路變曲狹小,足以妨礙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 三 地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高,容積率低,且人口密度過高者。 四 土地低密度使用與不當使用。 五 其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社會治安者。
  • 第 35 條
    更新計畫屬於重建者,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重建地區範圍及總面積。 二 原有各宗土地面積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暨其所有權人姓名。有他項 權利者,並應載明他項權利人姓名及其權利內容。 三 各宗土地及其建築物之價值。 四 重建計畫及實施進度之圖表及說明。 五 土地及建築物徵收計畫。 六 公共設施配合計畫。 七 住宅計畫之配合。 八 安置拆遷戶計畫。 九 財務計畫。 十 重建前後土地與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十一 重建完竣期限。
  • 第 36 條
    更新計畫屬於整建者,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整建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 原有各宗土地面積及建築物構造情況,樓地板面積、所有權人姓名。 有他項權利者,並應載明他項權利人姓名及其權利內容。 三 整建計畫及實施進度之圖表及說明。 四 土地及建築物之部分徵收計畫。 五 公共設施配合計畫。 六 安置拆遷戶計畫。 七 整建費用之估計及貸款之基準。 八 重建前後土地與建築物之部分處理計畫。 九 整建完竣期限。
  • 第 37 條
    更新計畫屬於維護者,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 維護地區範圍及其總面積。 二 維護要旨及詳細內容。 三 計畫圖表及說明。 四 維護經費之估價與負擔。 五 維護事業實施年期及進度。 六 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地區,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內 容。 七 預防效果及實施方法。 八 其他有關事項。
  • 第 38 條
    舊市區之更新,應依核定期限完成,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間, 不得超過原核定完成期限。
  • 第 39 條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核定及發布,應依本法第六十六 條規定辦理。
  • 第 39-1 條
    為期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循環運用,其辦法由本府 依規定程序定之。
  • 第 39-2 條
    都市更新地區,得由私人或團體辦理更新建設事業,其辦法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