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行水區、保存區
- 第 78-1 條行水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8-2 條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2981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