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之一 行水區、保存區
- 第 78-1 條行水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8-2 條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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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8900164900號令增訂發布第9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