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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4652號令修正發布
  • 第十三章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 第 87 條
    商業區內臨接寬度在七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如自願退縮騎樓 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
  • 第 88 條
    行政區、文教區及保護區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
  • 第 88-1 條
    農業區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但第一種(第五十組)建築物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 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
  • 第 89 條
    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 。
  • 第 90 條
    工業區內臨接寬度十一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
  • 第 91 條
    住宅區內已由本府打通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或經本府指定之道路,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 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臨接該道路部分得免設置前院或側院或後院,其退縮部分 得做為空地計算。
  • 第 92 條
    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得設置屋簷、雨 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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