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 章之一 停車空間、裝卸位
- 第 86-1 條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左表規定。但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以上 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左表規定加倍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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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35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