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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7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54029號令修正發布
  • 第十五章 附則
  • 第 95 條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歸入第五條所定何種使用組發生疑義及有關分區爭議事件,由本 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
  • 第 96 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後,產生新使用項目時,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將其納入適當之使用 組,經提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逕為實施。
  • 第 97 條
    不合本規則有關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照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 定辦理。
  • 第 9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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