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附則 第 95 條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歸入第五條所定何種使用組發生疑義及有關分區爭議事件,由本 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 第 96 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後,產生新使用項目時,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訂,將其納入適當之使用 組,經提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逕為實施。 第 97 條 不合本規則有關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照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 定辦理。 第 9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