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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35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25條條文
  • 第 十三 章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 第 87 條
    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88 條
    行政區、文教區及保護區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 地計算。
  • 第 88-1 條
    農業區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但第一種 (第五十組) 建築物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
  • 第 89 條
    公共設施用地除市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 得做為空地計算。 交通用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聯合開發者,得會同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個案檢討,不受前項之限制。
  • 第 90 條
    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91 條
    住宅區內經市政府指定之道路,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 簷人行道,臨接該道路部分得免設置前院或側院或後院,其退縮部分得做 為空地計算。
  • 第 92 條
    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 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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