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農業區
- 第 71 條在農業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身心障礙設施。 (三)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四)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五)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六)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 第 71-1 條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 (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或雙拼住宅 。雙拼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零 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者,其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得為原來之使用。
- 第 71-2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並 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 (離地面二公尺以內 ) ,角鋼 (不固定焊接) 、鐵絲網搭蓋之左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主管 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分割 或變更地目等則,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 規定處理之。 一 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膠 布或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 農作物裁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鐵 繼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三○平方公尺。 三 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每幢 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 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 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五 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 三‧二平方公尺。
- 第 72 條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經市政府劃為防範 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五公尺以下之三 層樓。前項第一種建築物建蔽率不限於同一宗基地。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 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其他各組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限供消防隊使用) ,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 面積 (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 度 第一種:第五十組 五% 一○‧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二種:其他各組 四○%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第三種:原有合法 建築物拆除後之新 建、增建、改建或 修建 四○% 一○‧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第 72-1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建築 物及空地分別著色標示之,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嗣後不論該地是否 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 第 73 條(刪除)
- 第 74 條農業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砍伐樹木。但為管理、撫育所必要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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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100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8900164900號令增訂發布第95-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