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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 八 節 路燈
  • 第 39 條
    路燈設施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40 條
    裝設路燈之燈種,以白熱燈、日光燈、水銀燈、鈉光燈為原則。
  • 第 41 條
    新設之路燈,每一路段應裝設同一燈種、燈桿、燈具及高度,並得視路段 發展情形分段裝設。
  • 第 42 條
    裝設及維護路燈現場作業人員,應經電匠考驗合格者,始得擔任。
  • 第 43 條
    照明設施之玻璃燈罩等,在一般情形下每年應法洗兩次;在工廠集中地區 或陸橋下、地下道內,應按實際需要增加清洗次數。
  • 第 44 條
    燈具、管制機具,應經常巡視檢查,燈泡損壞或照明度不止時隨時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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