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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1286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九節 附屬物
  • 第 45 條
    市區道路之檔土牆,應由道路主管機關經常派員巡視,妥加維護;其他道路邊緣之擋土牆 屬於私有者,應由業主維護。
  • 第 46 條
    新闢道路,主辦工程單應視發展需要,事先通知公車事業機構,申請預留公車站位置。
  • 第 47 條
    既成道路,公車事業機構新設或增設公車站時,應事先將計畫設置地點及位置平面圖樣, 送經建設局會同警察局勘定後設置之。 前項公車站應由有關公車事業機構維護,不得妨礙市容觀瞻。
  • 第 48 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緣石,不得任意破壞;亦不得為車輛之出入擅行設置各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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