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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439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道路修築維護
  • 第 九 節 附屬物
  • 第 45 條
    市區道路之擋土牆,應由道路主管機關經常派員巡視,妥加維護;其他道 路邊緣之擋土牆屬於私有者,應由業主維護。
  • 第 46 條
    新闢道路,主辦工程單位應視發展需要,事先通知公車事業機構,申請預 留公車站位置。
  • 第 47 條
    公車事業機構在既成道路上新設或增設公車站時,應先將計劃設置地點及 設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局會同警察局勘定後設置之。 前項公車站應由有關公車事業機構維護,並不得妨礙市容觀瞻。
  • 第 48 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緣石,不得任意破壞;亦不得為車輛之出入擅行 設置各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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