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之使用與管理 第四節 道路障礙及清理 第 74 條 道路旁水溝之清理孔及陰井蓋,不得私自掩蓋或堵塞妨礙清掃。 第 75 條 載運建築材料或廢土之車輛離開工地時,應將附著於車輛之泥土除淨,或在裝車之工地行 車處舖以鐵、木板,其有沿路遺落者,應負責清理乾淨。 第 76 條 其他有關道路障礙之處理及道路清潔等事項,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廢棄物清理法及廢 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