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市區道路之使用與管理
- 第 20 條市區道路範圍內,垃圾車收運垃圾之停靠點,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相 關機關勘定後公告限時禁止其他車輛停靠。
- 第 21 條市區道路上空、路面或地下設置設施,應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在路面或上空者 ,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通暢。
- 第 22 條市區道路上空、路面或地下設置設施者,應向市政府申請許可;已設置而 未提出申請者,應於市政府規定期限內補行申請或回復原狀。 前項申請許可、管理或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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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3235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0條;除第23~29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