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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字第10050號令發布
  • 第三章 次要道路及巷道設計標準
  • 次要道路及巷道最小路幅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次要道路最小路幅不得少於十一公尺, 巷道最小路幅不得少於六公尺。
  • 公共汽車停車站 次要道路如為單向單車道,且路寬在十公尺以上,或車道為雙車道,且路寬在十公尺以上 ,路旁准予設置公共汽車停車站。
  • 一般設計標準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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