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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3
全部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139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二 章 基本計畫
  • 第 4 條
    下水道系統計畫之基本原則如左: 一 規劃下水道系統時,對污水與雨水之處理與排除,應考慮一併解決。 二 流域性下水道建設區域內之個別下水道計畫應能配合流域性建設計畫 。 三 擬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前,應先就現況及相關資料充分調查整理,並 與河川灌排管理機構協調,下水道系統以重力流設計為原則。 四 下水道系統計畫之目標年,以二十年以上為原則。 五 下水道之收集系統原則上應採雨水與污水分流制,但在污水下水道未 完成地區,雨水下水道得兼排經初步處理之污水。 六 已有水體分類之水區應能達到其水質標準。在未有水體分類之水區, 應考慮水質源之利用狀況,依暫定水質標準辦理之。 七 放流口之位置及構造物之形式應依放流水域之水位流量、水利用狀況 及河川整治計畫充分調整,不得影響承受水體之用途及結構物之安全 。下水道設備之配置、構造及功能之決定,應充分考慮地形、地質等 自然條件及放流水域之狀況、周圍環境、設備之分期建設計畫、施工 條件、工程費用、維護管理等因素。 八 規劃雨水下水道管渠系統及抽水站得依主管機關之指定,設置水文觀 測站,其量測設備地點、所需精度應依事實需要選定之。 九 設置管渠、抽水站及處理設備時應考慮污水量及水質之量測問題。
  • 第 5 條
    下水道規劃時應調查左列事項: 一 地形、地質、水文及氣象等自然條件之調查:包括地形、地勢、地下 水位、地盤沈陷情況、計畫區之降雨紀錄、災害情形及其對應之降雨 強度、風向、擬放流水域之洪水位、洪水量、潮位、洪水痕跡等項目 。 二 都市計畫調查:包含都市計畫核定情形、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道 路寬度及中心樁樁位。 三 河川整治計畫之調查:包含計畫流量、計畫水位、計畫河床高度、計 畫縱斷坡度及計畫施工時間等。 四 土地使用狀況、道路現況、地下埋設物及其他現有相關設施之調查: 包含道路寬度、道路橫斷面、交通量、各公用事業地下管線種類、尺 寸、高程、既有管渠之通水能力及各類人孔、手孔位置尺寸高程等。 五 污染調查:包含自來水供水現況及其將來計畫、工業用水現況及計畫 、人口、工業生產量、農林畜產之相關統計資料、主要工廠、農、牧 、礦產之排水量及水質資料等負荷量、承受水體涵容能力、水質源利 用現況及將來計畫等。 六 其他相關計畫之調查:包含公用事業管線埋設計畫、提升道路服務層 次之計畫及新社區開發計畫等。 七 其他既有設施之調查:包含人文文化財產及歷史古蹟等。
  • 第 6 條
    污水下水道計畫依左列因素決定: 一 計畫人口:計畫人口數視計畫目標年計畫區域內之發展狀況等因素, 根據左列各項決定之: (一) 計畫人口數依計畫區域內單位行政區過去人口增加狀況推測計畫目 標人口數。 (二) 人口分布預測:計畫區域內人口分布,應參照土地使用計畫之人口 密度分配之。 (三) 日間人口數:日間人口數流動較大地區應考慮其日間人口數。 二 計畫污水量:計畫污水量包括家庭污水、事業廢水及滲水量,各項水 量考慮左列因素決定之: (一) 家庭污水量: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以實測紀錄推測,並得參考計畫 目標年區域內供水計畫之每人每日最大供水量決定之。 (二) 事業廢水量:各事業單位排水量較大者,應考慮其擴建增產,以產 品單位用水量或單位用地面積之用水量為估量依據。 (三) 滲水量:依每人每日最大污水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或以集水面 積每公頃每日十五立方公尺至二十五立方公尺估計之。 三 計畫污水量之時變遷: (一)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平均日污水量一.二倍至一.四倍為準。 (二)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以平均日污水量每小時之一.五倍至三倍為準。 (三) 社區計畫污水量以計畫尖峰污水量為準。 四 生污水水質:生污水水質按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分別估計,並依左列 因素決定綜合水質: (一) 污水水質以生化需氧量BOD及懸浮固體物SS指標表示,必要時 得增加其他項目。 (二) 家庭污水水質依每人每日負荷量及計畫每人每日平均污水量為準。 (三) 工廠廢水水質以實測資料為準,但中小工廠及將來可能設立之工廠 得依工業類別之水質標準值估計之。 五 處理方法以流入下水道之水量、水質負荷、時間變化、承受水體之流 量、水資源利用狀況、放流水標準、處理廠用地及維護管理等條件為 基礎決定之,原則上以二級處理之活性污泥法、標準滴濾法為準,必 要時得考慮三級處理。承受水體水質標準、處理廠規模及公共水域、 水質保護等不致發生障礙者,得降低處理標準。 六 污泥處理方法須考慮廢水水質、廢水處理方法、污泥最終處置方式, 處理廠用地及維護等條件決定之。 七 管渠系統計畫必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 分流制污水管渠以計畫尖峰污水量為計畫基準。 (二) 合流制管渠以計畫雨水量加尖峰計畫污水量為計畫基準。 (三) 分流制與合流制併用時,宜將兩系統之管渠分開計畫,必須合流時 ,合流區域之污水管須引至合流區域雨水溢流井之下游接入截流管 。 (四) 管渠以採用暗管 (渠) 為原則。 (五) 管渠之配置,應考慮地形、地質、道路寬度及地下埋設物等。 (六) 管渠斷面形狀及坡度之決定,應確保自淨流速,避免管內發生沉積 現象,但流速不可過大。 (七) 管渠系統應儘量避免採用倒虹吸管。 八 抽水站計畫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 分流制污水抽水機之計畫抽水量以尖峰污水量計:合流水制抽水機 以計畫逕流量加尖峰計畫污水量計。 (二) 抽水站應儘可能少設,抽水設備不宜浸水。 (三) 計畫抽水站時應考慮四周環境。
  • 第 7 條
    雨水下水道計畫依左列因素決定之: 一 計畫雨水量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 雨水逕流量應依相關條件估算,並得以合理法公式計算之。 (二) 雨水下水道各項設施之設計重現頻率規定如左表:
    區 分 頻率年數
    平原地區排水系統 五年
    山坡地社區開發排水系統 十年
    雨水調節池 二十年
    抽水站外水位 十年
    車行地下道 二十年
    各頻率年數之降雨量強度參考公式如左表:
    頻率區分 五 年 十 年 二 十 年
    暴 雨 8606/t*49.14 346.3/t 0.330 363.7/t 0.327
    颱 風 雨 4867/t*48.3 6649/t*55.4 227/t 0.294
    式中t為降雨延時以分鐘計,假設與集流時間相同。降雨強度之單位為每 小時公厘。 (三) 颱風雨時逕流係數,不分土地使用情況,一律採用○.九五。暴雨 時逕流係數,依左表數值,如無特殊情況採用中值計算。
    使用分區 逕流系數
    時值 範用值
    商業區 車行地下道 混合住宅區 工業區 機關學校 公園、綠地 機場 農業區 山區 0.83 0.83 0.79 0.67 0.61 0.56 0.52 0.38 0.60 0.70~0.93 0.70~0.93 0.66~0.89 0.56~0.78 0.50~0.72 0.46~0.67 0.42~0.62 0.30~0.50 0.55~0.75
    (四) 下水道設施之起始集流時間應考慮最小單位排水區之土地表面特性 ,車行地下道採用五分鐘,U型側溝採用五分至十分鐘,幹、支渠 採十分至十五分鐘計算。 (五) 雨水下水道系統涵蓋之集水面積應依據地形,參考現有道路、鐵路 、河川、排水溝等,並考慮將來之開發計畫作適當之劃分。 二 管渠系統計畫須考慮可利用之水頭、管渠之斷面形狀及坡度,並參酌 覆土深度,維持適當流速。幹渠儘量配置於集水範圍內之最低路徑。 三 計畫排水口水位,須高於排入承受水體之計畫高水位或高於排入幹渠 之計畫水位。在出口處有堤防及抽水站保護之下水道,其出口水位以 不低於感潮河川之平均常水位為原則。 四 直角式排水系統之排水口處設置一平行於水域之下水道幹管,截集各 系統之污水至處理廠處理,並於各流出口設置雨水溢流設備以排除雨 天時多量雨水;晴天污水或初期降雨逕流,須引至處理廠處理。截流 管之設計流量為平均日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五 抽水站之設計抽水容量應以五年頻率颱風雨時之雨水逕流量計算。但 左列情形應以五年頻率暴雨逕流量計算: (一) 抽水站引水幹管集水區域內都市計畫所擬訂之最低地盤高程如低於 出口河川平均高潮位或出口擬排入之幹渠計畫水位或河川常水位加 上自該最低點至出口所需之水力坡降時。 (二) 擬排入河川之洪峰到達該抽水點之時間短於三小時。
  • 第 8 條
    下水道設施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 對自重、活載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力及積雪荷重等之作用在 結構上須具安全及耐久性。 二 應具有水密性耐磨、耐蝕性能,在內空情形下應能抵抗浮力作用。 三 管渠水流,以重力流為原則,情況特殊時,得以壓力流計算,但其能 量線不得高於流經之地面。
  • 第 9 條
    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廢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時,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申請 時,亦同。 二 申請前款許可應提出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工程計畫書。 (三) 管線位置平面圖、剖面圖及管線所經地區之環境說明書。 (四) 廢水排放之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 三 排放廢水水質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廢水排放標準。 四 岸上應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於管線末端及其周圍設置警示浮標。 五 放流擴散管進水端應預留採樣孔。排放時應按日測定排放水量及檢驗 水質,其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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