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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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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139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污水處理設施
  • 第 32 條
    污水處理設施及計畫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計畫污水處理廠時應依地形及都市計畫情形考慮集中處理或分區處理 且需預留擴建用地。 二 計畫污水量及水質: (一) 處理廠之計畫污水量依初級處理及二級處理設施之不同,參考左表 設計之:
    污水量 設施 計畫污水量
    合流制 分流制
    初級處理 處理設施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導水管渠 計畫污水截流量 計畫尖峰污水量
    二級處理 處理設施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
    導水管渠 計畫污水截流量 計畫尖峰污水量
    (二) 流入污水量及水質濃度必須事先充分調查。 三 污水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一般以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物表示如左表 :
    項目 處理 處理程序 方法 生化需氧量去 除率(百分比) 懸浮固體物去 除率(百分比) 備 註
    初級 處理 沈澱法 二五至三○ 三○至四○
    二 級 處 理 高率滴濾池法 六五至七五 六五至七五 其他與此相 當程度之污 水處理法
    標準滴濾池法 七五至八五 七○至八○
    標準活性污泥法 八五至九五 八○至九○
    旋轉生物接觸法 八○至九○ 八○至九○
    四 處理設施之配備及構造: (一) 各項設施應易於維護、管理,且能充分發揮其功能。 (二) 處理設施之構造應具水密性及耐久性。 (三) 處理廠之主要設施以具二套為原則。 五 污水流入處須設攔污柵 (或加設磨碎機) 及沈砂池。
  • 第 33 條
    預先曝氣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曝氣池之容量依調節流量需要曝氣之時間而定,池之形狀以矩形為準 ,採用散氣法者,池寬應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 二 預先曝氣池之構造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池頂高出地面至少 十五公分,池邊宜設九十公分寬以上之維護走道並設護欄。 三 曝氣方式、送氣量及曝氣裝置: (一) 曝氣方式須使污水產生旋迴流,並使懸浮固體物保持懸浮狀態。 (二) 送氣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 (三) 曝氣裝置可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須具有耐久 及耐鹼性,其位置以設在曝氣池下方並容易取出維護為宜。曝氣機 之旋轉翼直徑及迴轉數之選定,應考慮能充分攪勻池內污水,相鄰 二室旋轉翼之轉向應互為異向,其驅動用馬達應有變速裝置,每室 一部或各室共用一部。 四 曝氣時間以十分鐘至二十分鐘為準,有迴流活性污泥者以二十鐘至三 十分鐘為準,有調整流量之必要者視需要而定。 五 有迴流活性污泥者,其迴流量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百分之一至百分 之二為準。 六 附屬設備:為調節流量,應在池之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並設置旁流 管。
  • 第 34 條
    沈澱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初步沈澱池: (一) 形狀以矩形或圓形為準,矩形池長與寬之比以三比一至五比一為宜 ,寬度依刮泥設備而定,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二) 池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宜設刮泥設備,設有污泥刮泥 設備之池底坡度,圓形池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宜,矩形池以百 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為宜。 (三) 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以沈澱時間以左表為準:
    處理方法 沈澱時間 (小時)
    分流制 合流制
    初級處理 三以上
    滴濾池法 二至二‧五
    活性污泥法 (或旋一和施轉生物接觸法) 一‧五至二 三以上
    (四) 有效水深以二.五以尺至四公尺為準,表面負荷率以每日每平方公 尺二十五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為準,水面至池頂高以四十公分 至六十公分為宜。 (五) 平行流者,應設有垂直水流方向孔整流壁,放射流者,應設圓筒形 整流板。 (六) 溢流設備使用溢流堰者,應設袪渣裝置,其止渣板之設置,以板頂 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為宜,堰之溢流負 荷以不超過每日每公尺二百五十立方公尺為宜。 (七) 刮泥機之刮泥板速度以不攪亂沈澱物為準,矩形池宜設連續轉動式 或往復式刮泥板為準,圓形池宜設置迴轉式刮泥板。 (八) 污泥可藉水位差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以一百五十公厘 以上為宜,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 二 最後沈澱池: (一) 形狀以矩形或圓形為準,矩形池長與寬之比以三比一至五比一為準 ,寬度依刮泥設備而定,池數以二池以上為原則。 (二) 構造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造為原則,宜設刮泥設備。設有刮泥設備 之池底坡度,圓形池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宜,矩形以百分之一 至百分之二為宜。 (三) 沈澱時間以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二小時至三小時為準,有效水深以二 .五公尺至四公尺為準,表面負荷率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立方公 尺至三十立方公尺為準,水面至池頂以四十公分至六十公分為準。 (四) 整流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五) 溢流設備以溢流堰為主,堰之溢流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平方公尺一 百五十立方公尺為準。 (六) 刮泥機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七目規定。 (七) 污泥抽排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八目規定。
  • 第 35 條
    滴濾池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標準滴濾池: (一) 使用旋轉式噴水設備者以圓形為準,使用固定式噴水設備者以矩形 為準。 (二) 濾池之水力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至三立方公尺為準, 濾料之生化需氧量濾料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立方公尺○.三公斤為 準。 (三) 濾料應採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勻材料,直徑為二十五公厘 至五十公厘。 (四) 濾床深度以一.五公尺至二公尺為準,濾池底部之坡度以百分之一 至百分之二為準,集水部分之斷面須考慮通風,並以集水所須斷面 積之二倍以上為準。濾池外壁以鋼筋混凝土造為原則,出水高須在 三十公分以上。 (五) 固定式滴濾池自動配水槽之容量應能供應噴水設備五分鐘至十五分 鐘之噴水量。自動噴水槽之高低水位差為四十公分至七十五公分, 其最小流出量不得低於最大流出量二分之一,自動虹吸之最大放流 量相等於流入污水之最大流量。 (六) 鄰接住宅區時,濾池應加高池壁或加蓋,並設置通氣設備。 二 高率調濾池: (一) 形狀應參照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二) 水力負荷量依左表規定:
    生污水之生化需氧量 水力負荷
    毫克/公升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日
    一二○ 二五
    一五○ 二○
    二○○ 一五
    生化需氧量濾料負荷以不超過每日每立公尺一.二公斤為準。 (三) 濾料應參照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但直徑為五十公厘至六十公厘。 (四) 濾床深度為一.五公尺至二公尺,二個以上濾池串連使用時,其各 池之濾床深度為一公尺。 (五) 濾池底部、濾池外壁及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六目之規 定。
  • 第 36 條
    曝氣池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活性污泥法之設計應符合左列原則: (一) 曝氣池之有機物負荷以食物微生物比 (BOD/MLSS) 表示, 其值根據理水水質、處理程度及處理方式決定之。標準活性污泥法 及階段式活性污泥法採每公斤懸浮固體物○.二公斤至○.四公斤 生化需氧量,長時間曝氣法及氧化渠法採每公所懸浮固體物○.○ 三公斤至○.○五公斤生化需氧量。 (二) 曝氣時間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曝氣時間 (小時)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六至八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四至六 │ ├──────────────┼───────────────┤ │長時間曝氣法 │十六至二十四 │ ├──────────────┼───────────────┤ │氧化渠法 │二十四至四十八 │ └──────────────┴───────────────┘ (三) 污泥迴流率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污泥回流率 (百分比)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二十至四十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十至二十 │ ├──────────────┼───────────────┤ │長時間曝氣法 │五十至一百五十 │ ├──────────────┼───────────────┤ │氧化渠法 │五十至一百五十 │ └──────────────┴───────────────┘ (四) 使用散氣式噴氣者,其送氣量以左表為準: ┌──────────────┬───────────────┐ │處理方式 │送氣量為污水量倍數 │ ├──────────────┼───────────────┤ │標準活性污泥法 │三至七 │ ├──────────────┼───────────────┤ │階段式活性污泥法 │三至七 │ ├──────────────┼───────────────┤ │長時間曝氣法 │十五以上 │ └──────────────┴───────────────┘ (五) 使用機械攪拌或其他特殊方法者。按其袪除生化需氧量之能力,供 給適當之空氣量或氧氣量。 二、散氣式曝氣池: (一) 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比及曝氣時間等估 算之,形狀為矩形,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數為二池以上, 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阻流壁。 (二) 設置應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三) 曝氣池之有效水深以三公尺至五公尺為準出水高宜為五十公分以上 。 (四) 曝氣池之進口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五) 散氣裝置應參照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 (六) 送氣管得使用鑄鐵管、鋼管或塑膠管、接頭需緊密不漏氣並有防蝕 措施。配管方式應能防止污水逆流入管內,送氣管各部管徑之設計 容量應較實際送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流速為 每秒十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損失以七百公厘至一千公厘 水頭為準,送氣管應裝置空氣計量器,各分支管及主要處所應裝置 開關。 (七) 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送氣量應能視需要調節,最大送氣壓力應大 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壓總損失之和,供應鼓風機之空氣應不含 塵埃,必要時應先處理之,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設適當 之噪音防止設備。 (八) 鼓風機房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並有良好照明及通風設備。 (九) 污泥迴流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應為計畫迴流污泥量之 一.五倍至二倍,並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裝置。 (十) 曝氣池之流入口及流出口須設止水閥或閘門,前在適當處所設排水 管或抽水機,曝氣池須有消泡裝置,噴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公分 一公斤至一.五公斤,每一噴嘴之噴出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十公升 ,噴嘴間之距離為一.五公尺。 三 機械攪拌式空氣曝氣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 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量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比 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以阻流板隔 為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各室之底部為漏斗狀或半錐體狀,池頂 應設維護曝氣機用之走道,池之四周及走道宜設護欄,出水高為五 十公分以上。曝氣機旋轉翼直徑及迴轉數之選定,應考慮能充分攪 勻池內污水,相鄰二室旋轉翼之轉向應互為異向,其驅動用馬達應 有變速裝置,每室一部或各室共用一部,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應參 照第二款第九目、第十目規定。 (二) 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計畫按最大日污水量、食物微生物比 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以導流板隔 成水平之連續水流迴路,池內流速應大於每秒○.三公尺,水深以 一公尺至四公尺為準,池寬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停留時間二十四 小時至四十八小時。曝氣池底部應設能自然排水之洩水口。曝氣池 有二池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曝氣機之性能須能使池內流 速及供氧量達到要求,如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數以每分鐘六十 轉至一百轉為準,並須設變速或變換浸水深度裝置,污泥迴流及附 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九目、第十目規定。 四 高率曝氣沈澱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 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停留時間估算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 池數為二池以上。 (二) 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出水 高在五十公分以上,池中分為沈澱及曝氣二部分,其間應設污水流 量調節裝置。應使污泥從沈澱部分至曝氣部分循環流動,流入管、 排泥管及流出設備等裝置應不妨礙全盤操作,停留時間曝氣部分為 二小時至三小時,沈澱部分為二小時至二.五小時。 (三) 曝氣設備得為散氣機與攪拌機併用或僅用散氣機。散氣機與攪拌機 併用時,其送氣量為計畫污水量之二倍至四倍,如僅用散氣機時, 則以五倍至八倍為準,散氣機、送氣管及送風機設備應參照第二款 第五目至第七目規定。 (四) 附屬設備應參照第二款第十目規定。
  • 第 37 條
    旋轉生物接觸池之設計規定如左: 一 圓盤體應為耐久、質輕、不腐蝕之材料,使用聚乙烯或聚氯乙烯等之 波浪皮或平板,圓盤直徑為二公尺至四公尺,厚度為一公厘至二公厘 ,盤體間隔應為二十公厘以上,圓盤與槽壁及槽底之間隙與圓盤直徑 之比為○.○五至○.一,圓盤之浸水率為直徑之百分之四十。 二 接觸槽容積依液量面積比決定之,圓盤總表面積與接觸槽扣除圓盤體 浸水部分體積後之實際容積之比值,應在每平方公尺五公升以上,且 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或鋼板之構造,其形狀應為半圓形或梯形,二接 觸槽間之堰應為水平。 三 旋轉生物接觸池應設二組以上,每組分為三段至四段之多段式接觸槽 ,圓盤體之周邊速度為每分鐘十二公尺至十八公尺。 四 污水流入旋轉生物接觸池處理之前,應先經初級處理,旋轉生物接觸 盤處理後應經最後沈澱處理,旋轉生物接觸盤五日生化需氧量負荷為 每日每平方公尺五公克至十五公克,第一段以每日每平方公尺四十公 克為原則,水力負荷為七十五公升至一百二十五公升。 五 旋轉圓盤主軸及附件應為耐蝕之材質,並能承載圓盤之均勻轉動,減 速機應光滑且能耐磨,維持長期正常操作,為防日曬、雨淋,應於盤 體外加覆蓋,且需有通風之措施。
  • 第 38 條
    消毒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消毒藥劑在混合裝置中之接觸時間,從注入點後,應接觸到放流口為 止應在十五鐘以上,接觸槽之構造應能使污水與藥劑充分混合並避免 產生沈澱物。 二 消毒藥劑之加藥量以維持每毫升放流水中大腸菌總數在三千個以下為 準。 三 加藥機容量應為平常操作量之一.二倍至一.六倍,並應有備用設備 。 四 加藥機房應為採光良好之耐火構造,儘可能單獨設於靠近加藥處較地 面為高之地點,避免設於地下室或低窪地,側壁靠地面應設氣窗,加 藥機與牆壁或鄰機之間距應在六十公分以上;加藥管理應使用光滑耐 蝕防腐材料,機房內電氣器具及其他金屬類應加耐酸處理。 五 液氯劑之貯藏為一星期平均用量,貯藏方法以高壓鋼筒或瓶裝兩種, 一般所用之高壓鋼筒以一噸裝,高壓鋼瓶以五十公斤裝為宜。 六 氯氣貯存室須為耐火且可自室外封閉之構造,並須設於安全位置,貯 存能力在一噸以上者,須與加藥機房分開,其位置應便於高壓鋼筒運 搬並容易監視,避免設於地下室或氣溫較高之處,其側壁須設氣窗, 並須設運搬高壓鋼筒用之升降機。 七 使用五十公斤裝高壓鋼瓶者,須設檢查氯氣洩漏設備,中和及吸收用 藥品。使用一噸裝高壓鋼筒或貯存槽者,須備漏氣檢查器、中和反應 槽及抽風機等,中和裝置須能充分中和氯氣使其變成無害之物。 八 放流水所需加藥量應有控制設備,其操作室應設於加藥室之鄰近處。 加藥機、中和設備及漏氣檢查器等之儀表盤應設於同處。
  • 第 39 條
    廠內管渠設備之配置依左列規定: 一 導水渠之計畫污水量以左表為準:
    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沈澱池 分流制:計畫尖峰污水量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初步沈澱池至曝氣池 計畫尖峰污水量
    曝氣池至最後沈澱池 計畫尖峰污水量加計畫迴流污泥量
    最後沈澱池至放流口 計畫尖峰污水量
    初步沈澱池至放流口 分流制:計畫尖峰污水量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管渠平均流速以每秒○.六公尺至一公尺為準,儘可能設置溢流管及 其他連接管,導水渠採用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或鑄鐵管且短而直者。 二 管廊以水密性鋼筋混凝土造,能安定支持並容納各種管閥類,其配置 與構造應便利管閥類及計數器之運搬、安裝及檢修,並有良好之通風 、照明及排水設備,能防止雨水滲入、火災及作業傷害。 三 廠內水管之計畫流量應視廠內之飲用、冷卻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之。 排水管計畫流量應視廠內之雨水、污水及其他設施之排水量決定,其 埋設深度、位置、管渠接合、管之熔接、基礎及人孔等應依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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