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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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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139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六 章 污泥處理設施
  • 第 40 條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 計畫污泥量應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為準,由袪除污水生化需氧量之污 泥轉化率,懸浮物質之除去率及污泥之含水率推算之。 二 決定污泥處理及處置方法應考慮污水處理設施之規模、污泥量及其最 終處置、用地條件、建設費、維護費、管理難易及公害對策等問題。
  • 第 41 條
    污泥之輸送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送泥管須採用鑄鐵管或其他堅固耐久之管材,管徑須在一百五十公厘 以上,配管儘可能為直線,且在動水力坡降線以下敷設之,並應設置 止水閥、放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須為二條平行管,並裝壓力流量 檢測計。 二 抽泥機需為不易阻塞易於吸取、耐磨損,且易分解清理者,原則上應 設置二部以上並含有備用機一部為宜,其裝設位置通常以低於污泥井 水面,並以採自動運轉方法之往復式為宜。 三 抽泥機房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鋼骨混凝土築造,且需不滲水、場地寬敞 ,能使抽水機、管件等易於搬動,便於分解及修理等,抽泥機房需有 充分之通風、換氣、照明及排水設備,電氣設備之配置應儘可能設在 高處。 四 長距離輸送污泥時宜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宜等於一日之污泥量。
  • 第 42 條
    污泥濃縮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污泥重力濃縮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四公尺左右為宜。 設置刮泥器者,池底之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上,未設置刮泥器者,池 底之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上,未設置刮泥器者,池底為漏斗狀,對水 平之傾斜角為四十五度至六十度,污泥重力濃縮槽以二槽以上,總容 量以計畫污泥量之十二小時量為原則,固體物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 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水力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五立方公尺至 三十五立方公尺為準,污泥重力濃縮槽須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 ,必要時應加蓋。污泥重力濃縮槽應設置污泥進流管、濃縮污泥抽出 管及分離液排出管,必要時宜設置溢流堰,分離液迴流至初步沈澱池 之迴流管渠及分離液水面浮渣去除裝置等附屬設備。 二 污泥浮上濃縮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滯留時間約二小時以上,有效 水深以三公尺左右為宜,槽數以二槽以上為原則,污泥浮上濃縮槽須 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槽內必須設置上浮污泥掃集器及沈澱污 泥掃集器。調節槽之水面,必須設置堰及其他設備。如壓抽水機之形 式,須依空氣導入之位置選定之,壓力必須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五 公斤範圍內,其容量在全量加壓法為計畫污泥量,部分加壓法視所需 壓力及固氣比而定,循環水加壓法以計畫污泥量之三部左右為宜,空 氣導入裝置應儘可能使氣泡細小,且必須具有能達到充分攪拌之設施 ,空氣溶解槽之構造除符合壓力容器構造規格外,須具有耐腐蝕性, 又為防止槽內之水形成短流現象。應設置阻流板,其容量必須使加壓 污泥或循環水至少有一分鐘以上之滯留時間,並須設置空氣擴散裝置 、自動排氣閥、壓力計、安全閥、附有活塞之排水口及內部檢查用之 人孔等,污泥浮上濃縮槽所需之附屬設備與污泥重力濃縮同。
  • 第 43 條
    污泥消化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 厭氧性加溫式污泥消化槽 (一) 形狀為圓形,底部之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槽數為二槽以上。槽體 為水密性、不透氣且耐腐蝕之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設置固定蓋或自 動昇降蓋,具適當之防止熱量發散性能,厭氧性加溫消化槽容量之 決定,應考慮污泥之固體物質量、消化日數、所需之消化程度及操 作方法等。 (二) 槽內溫度為攝氏三十五度,消化日數以三十日為準。採二段式消化 時,第一段消化與第二段消化日數比以一比一至二比一為準。污泥 消化槽之攪拌裝置,須使槽內之溫度分布均勻,流入之污泥均勻分 散於全槽,使槽內污泥濃度平均。 (三) 污泥加溫所需熱量,依投入污泥加溫所需熱量及槽體與加溫管之熱 量總損失計畫。加溫用鍋爐應能自動控制燃燒、溫度、給水等,配 管類須以絕熱材料包紮並有蒸氣凝結水之排除裝置,蒸氣鍋爐用水 應設置硬水軟化裝置。污泥投入管之位置,須能使生污泥安全擴散 於槽內。污泥吸取管應設置於槽底中心處,污泥投入管及吸取管之 內徑以一百五十公厘以上為宜,上澄液需能自三處至四處不同深度 抽出,並迴流至流入管渠初步沈澱池再行處理,槽內須設置溢流管 。 (四) 污泥消化所生瓦斯之收集方式應根據消化之狀態、生污泥投入、消 化污泥抽取與上澄液之抽出、瓦斯產量及瓦斯壓力之變動決定之。 污泥消化槽頂蓋須設置集氣塔並裝置瓦斯收集管,集氣塔之內部須 防蝕及裝置瓦斯安全閥,瓦斯收集管口徑為一百公厘以上。配管應 採用防腐蝕之鍍鋅鋼管或鑄鐵並設排除凝結水及防止逆火裝置,瓦 斯貯存槽之容量以污泥消化槽半日間之瓦斯產量為準,賸餘瓦斯欲 廢棄時,應設置瓦斯燃燒裝置。 (五) 操作室應設於污泥消化槽隔鄰或附近之處,須為耐火性,室內需有 良好之換氣、照明及排水等設備,污泥消化槽須設加溫設備、攪拌 裝置、瓦斯收集設備及浮渣防止裝置、污泥投入管、吸取管上澄液 抽出管、人孔、試料採樣裝置、溫度測定裝置、液位計等。 二 厭氧性無加溫式污泥消化槽應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設置攪拌 裝置或設置其投入前生污泥與種污泥之混合裝置,必要時應設置浮渣 去除裝置,消化日數視槽數及氣候而定,一般以上六十日至九十日為 準。 三 好氧性消化槽形狀為矩形或圓形,具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槽數 以二槽以上為宜,矩形槽寬為水深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三.五公尺 至五公尺,出水高應在五十公分以上。槽之容量為計畫平均日污泥量 十日量以上。有機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二公升,曝氣方法及曝 氣設備之配置,可採用散氣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
  • 第 44 條
    污泥脫水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 消化污泥乾燥床之形狀為矩形,床面積以污泥量及乾燥所需之日數考 慮,乾燥日數依各地氣候及污泥性質而定,一般為十五日至二十日, 床壁可為混凝土或磚石砌構造,其出水高以十五公分為準,乾燥床之 最上層為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之水平砂層,砂層之下為二十公分之濾 石層,濾石層之下部有適當坡度,在其底部每隔二以尺至六公尺鋪設 內徑一百五十公厘至二百公厘之過濾液收集管,使過濾液流至初步沈 澱池,污泥乾燥床每二百平方公尺應設污泥流入口,污泥在床面流布 之水平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流入污泥每次淹覆於砂面之厚度以十 公分至二十公分為準。 二 真空過濾設備包括左列污泥淘洗裝置、加藥設備、藥品貯存庫、真空 過濾機、真空抽氣機、空氣壓縮機、真空過濾機室及附屬設備等。 (一) 污泥淘洗裝置須使污泥鹼度降低至每公升四百毫克至六百毫克,用 清水或二級處理水淘洗之,淘洗槽固體物質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 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為準,採用二段順向淘洗時,第二段淘洗槽之 水位應高於第一段淘洗槽之水位,淘洗槽內應設置攪拌機及排除浮 渣之裝置,淘洗潑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二) 加藥設備須控制於濃縮污泥中加添無機膠凝劑如氯化亞鐵、硫酸鐵 等,助凝劑如消石灰,或有機膠凝劑如高分子凝集劑等。加藥機須 為往復式定量藥液泵,可正確計量加藥量,藥品溶解槽之內需有防 蝕塗襯,並設置攪拌機。 (三) 藥品貯存庫,應貯存七日份以上之計畫加藥量,消石灰須貯藏於乾 燥及通風良好處,藥品貯存庫應設於藥品出入方便且與加藥設備同 一建築物或鄰接處。 (四) 真空過濾機設置台數含備用為二台以上,過濾圓筒之回轉數以每分 鐘十分之一轉至二分之一轉為範圍,污泥餅之含水率以百分之七十 五以下為目標,濾布採用不易堵塞及耐久性之材質,可為固定張著 於過濾圓筒表面,或為隨過濾圓筒遊轉之環帶,筒內真空度在吸泥 段約為六公厘水銀柱,在脫水段約為三百公厘水銀柱,污泥槽內應 設置攪拌設備,濾布之清洗須用噴水裝置。 (五) 真空抽氣機之排氣量,每平方公尺過濾面積,為每分鐘○.五立方 公尺至一立方公尺,最大真空度為六百公厘水銀柱高,電動機容量 以真空抽氣機排氣量每分鐘每立方公尺需一.二瓩考慮之,台數以 二台以上為原則。 (六) 空氣壓縮機之排氣量,每平方公尺過濾面積約為分鐘○.一立方公 尺,排出壓力以絕對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至三公斤為範圍,電動 機容量約為壓縮空氣量每分鐘每立方公尺四瓩,台數以二台以上為 原則。 (七) 真空過濾機室應有足夠空間以便於機械之操作及檢查,並設於脫水 污泥餅易於搬運之處,室內需有良好之換氣、照明及排水設備。 (八) 真空過濾設備須設有濾液槽、濾液抽水機、分離槽、空氣槽等附屬 設備。 三 加壓過濾設備應包含污泥淘洗裝置、加藥裝置、加壓過濾機、污泥壓 入機、空氣壓縮機及附屬設備等。 (一) 污泥淘洗裝置應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二) 加藥裝置應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 台數含備用為二台以上,過濾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四公斤至五公斤, 污泥餅之含水率以百分之六十為目標,濾布須採用不易堵塞及耐久 性之材質。 (四) 污泥壓入機應選用迴轉式,往復唧筒式,瓣膜式或螺旋推進式。每 台過濾機須分別設置污泥壓入機,並有備用機。 (五) 空氣壓縮機之出氣量按濾室容量每立方公尺約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 ,出氣壓與過濾壓同。約為每平方公分五公斤至七公斤。 (六) 加壓過濾機室設備應依第二款第七目規定。 (七) 加壓過濾設備須設污泥槽、油壓性、空氣壓縮槽等附屬設備。 四 滾壓過濾設備應包含滾壓過濾機、污泥壓入機、滾壓過濾機室及其他 附屬設備,濾布最大寬度為三公尺,台數以二台為原則,適當之轉速 為每分鐘一公尺至二公尺,滾壓過濾機之污泥於脫水前,須添加高分 子凝聚劑,添加率約為固體量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一。脫水泥餅含 水率以百分七十五以下為目標,滾壓過濾設備之附屬設備除濾布洗淨 裝置外,依機種有油壓裝置、空氣供給裝置等。 五 離心脫水設備應包含離心脫水機、脫水機室及附屬設備等,台數以二 台以上為原則,離心力為重力加速度之一千倍至四千倍。高分子膠凝 劑添加量為固體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一為原則,脫水泥餅含水率 以百分之八十以下為目標,附屬設備包括污泥供給抽水機、膠凝劑供 給抽水機及旋轉差速裝置等。
  • 第 45 條
    控制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處理過程之控制在處理設施中須合理,對處理過程之特殊性及處理過 程之種類、控制之信賴度、維護管理之難易等應予考慮,其回路控制 之種類,可選用左列中單獨或組合控制: (一) 單獨控制。 (二) 依序逐次控制。 (三) 微調校正控制。 二 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須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配置、設置內容之程度 、作業形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為求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理, 須選用左列中之單獨或組合控制方式: (一) 現場手動方式。 (二) 個體控制方式。 (三) 遙控控制方式。 (四) 自動控制方式。 三 控制機械之選定,必須考慮控制目的、應答性、使用範圍、操作力及 信賴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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