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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201405900號函修正發布本要點與「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合併修正為「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並自92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行道樹申請遷移或更換審核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樹木遷移及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認養要點)
  • 壹 目的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 本處) 為受理人民申請遷移樹木及鼓勵機關團體及個人 (以下簡稱認 養人) 認養公園、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並提供受保護樹木之養護技術援 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樹木,指位於公園、綠地、廣場之樹木及行道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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