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 27 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入場費及設施物使用費之標準,由本府核定之。 第 28 條 已完成之道路、廣場,本府得於適當地段,準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核准民間投資興建 地下停車場、地下商場。 第 29 條 本辦法使用申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