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之施工、驗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營繕工程,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主管之年度預算、特別預算及受託代 辦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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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一字第8700110600號函修正第9點第9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