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為本府) 為辦理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之一致 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所稱機關,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增加或減少累計之金額,係指與原契約總價比較,增 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
- 三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 (以下簡稱工程) 之施工及驗收,除 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四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其施工及驗收作業程序由機關自行衡 酌業務性質,準用本作業程序或另訂定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如認有必要時,得訂定施工階段各項程序之監辦 權責。
- 五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一成以上之工程,應每月彙整已決標工程之進度月 報表 (格式如附表一) ,報請上級機關備查並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但工程驗收結案後,則免予列入月報表。
- 六 上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督導及查核作業,如發現工程未依契約 執行時,得責令機關依契約約定辦理改正、工程停工、拆除重做、停 止核發估驗款、扣罰違約金、解除或終止契約、停止投標權或將廠商 移送懲戒處分。並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惟非必要不得因而影響工 程進行。
- 七 上級機關就所屬機關所有工程,得不定期辦理督導及查核作業。 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指定施工督導單位,實施督導。 機關各級主管人員,亦應隨時依職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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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一字第0920102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