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驗收
- 十七、工程報驗前應注應之事項如左: (一)工程範圍內環境應澈底清理,施工後殘料廢土等均應運離工地。 (二)各項試(檢)驗報告,應彙集齊全:以備查驗。 (三)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都市計畫樁,應予回復。 (四)施工期間損及公共設施者,應予修復。 (五)下水道及側溝內,有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澈底清除。 (六)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七)建築工程除依合約約定外,玻璃應擦拭乾淨,地板應打臘,附屬設備均應完善 齊備。 (八)工棚、預拌混凝土拌合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均應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
- 十八、工程竣工後,工務所或監工應儘速將竣工圖表送請主辦機關審核,除情形特殊,經簽 請主辦機關首長核准者外,最遲於三十日內初驗。 前項初驗應依結算詳細表及竣工圖說就可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
- 十九、工程初驗合格後,應依規定檢具竣工圖及營繕工程結算表及初驗合格紀錄,報請監審 機關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會)辦正式驗收及接管,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工程除水電工程外,應於二十日內辦理正式驗收,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簽 請主辦機關首長核准,但最遲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二)水電工程,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後三十日內辦理正式驗收。但如有實際需要, 報請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類工程辦理驗收時應依合約項目準備文件如左: (一)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安全檢查報告。 6.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9.預功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 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分段查驗紀錄表。 12.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3.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5.橋樑高程紀錄。 土木類道路工程結算書應加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未達一定金額 工程同意併驗收時辦理)、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表、混凝土圓柱體二十八日抗 壓強度統計紀錄表,各項材料試(檢)驗紀錄表、分段查驗紀錄表、橋樑高程 紀錄。 排水防洪工程應加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 (二)機具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安全檢查報告。 6.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7.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8.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9.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0.管路沖洗紀錄表。 11.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2.維護操作手冊。 機具設備類結算書應加附各項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三)其他特殊工程,合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 二十、工程驗收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主辦機關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主辦監工人員以外之具有工作經驗之人員主驗 ,並報請監審機關派員監驗,及通知接管或使用機關派員會驗。 (二)驗收參加人員之權責劃分如左: 1.主驗人員:負責抽查驗收各項文件,以及查核數量、規格及品質。 2.監驗人員:監視驗收之程序,如有疑義,應由主辦機關說明。 3.會驗人員:接管驗收合格之工程、協同與驗人員商決工程缺點改善期限、製 作驗收紀錄。 (三)主驗人員於驗收時以合約規範及竣工圖說為依據,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 ,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 高程,其抽驗項目原則如左: 1.土木類: (1)道路:路面、擋土牆、欄杆、劃分島、側溝、人孔、集水井、清掃井、各 種鋼筋混凝土管、鐵件類、人行道(含騎樓)等各部尺寸與規格。 (2)橋樑:橋面、伸縮縫、欄杆、橋頭柱、墩柱、排水設施、標誌設施等各部 尺寸與規格及相關關係尺寸(淨高) (3)下水道:箱涵、各種鋼筋混凝土管、側溝、人孔、清掃井、集水井、鐵件 類等各部尺寸與規格及埋設高程。 (4)管線:(包括自來水、電力、電信等管線工程):管徑、管長、人孔、制 水閥、消火栓、鐵件等各部尺寸、規格及埋設高程。 2.水利類:堤防、擋水牆、閘門、河工(護坡、護岸、護腳)、抽水站、河床 疏浚等設施之各部尺寸、規格、以及相對關係尺寸與高程。 3.建築類: (1)建築物外圍長、寬、高尺寸、GL、FL高程、各層高度及總高度。 (2)建築物內外環境之整理。 (3)建築物內部、門窗、櫥櫃、盥洗設備、機電房、地坪、梯間、管道間、天 花板、屋頂等各項設施及內外裝修之尺寸與規格。 4.機具設備類: (1)機電設類:一般設備,包含發電機、變壓器、斷路器、電力容電器、配電 盤、蓄電池、電動機、昇降機、火警受信總機、鍋爐、泵、空壓機、冰水 主機、空調箱、冷卻塔、熱交換器、送風機、電話交換機、播音機等,均 應合乎設計或審定規範,並按製造廠之安裝說明書及有關規定組合安裝。 (2)管線及衛生消防器具:管線電路及一般器具,包含出線匣、燈具、安定器 、燈泡、插座、開關箱、無熔絲開關、壁開關、電磁開關、線路線徑、浴 缸、馬桶、面盆、清潔口、地板落水、消防送水口、撒水頭、水鐘消防箱 、水龍頭、火警感知器、消防廣播系統、喇叭及其他等均應合乎設計規格 與尺寸,並遵照有關法令、設計詳圖、施工說明書施工。 5.綠化類: (1)喬木、灌木部分:種類、品種、數量、規格(含樹高、幹高、冠寬、米高 徑、冠厚等)。驗收時,喬木依現場實際數量清點;灌木如清點不易,依 該栽植區面積百分比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抽點,並依工程合約辦理。 (2)草花部分:種類、品種、數量、規格(含株高、株寬、株冠、株數、花朵 數等)。驗收比照灌木部分之驗收規定辦理。 (3)地被部分:種類、品種、舖植密度、栽植面積等。 (4)支柱部分:防腐防蛀處理及繩質。 6.其他合約之約定。 (四)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可丈量查驗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至少 抽驗一處,抽驗位置由與驗人員商定之。 (五)依合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數量可點驗項目抽項點驗。 (六)工程隱蔽部分,除查核施工期間之試(檢)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 儀器予以查驗。 (七)較專業化之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醫療、資訊或抽水站等設備及 鋼結構等,得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驗收。 (八)驗收應當場製作驗收紀錄,由驗收參加人員全體簽認記明工程數量、品質、規 格及工地環境等項並分別簽註意見、結果及協議事項。 (九)驗收所需機具,由主辦機關負責提供。
- 二十一、工程驗收缺點之改善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初驗之缺點,工務所或監工應依驗收人員核定改善期限(初驗之日起三十日 內)通知承商限期改善完成,並完成複驗,如逾期未改善者或改善不完全者 ,應依合約辦理。 (二)正式驗收之缺點,工務所或監工應依驗收人員核定改善期限(正式驗收之日 起三十日內),通知承商限期改善完成,並完成複驗,如逾期未改善者或改 善不完全者,應依合約辦理。 前項工程完工之初驗及正式驗收之複驗各以一次為限。改善期限內若遇天然 災害,經簽奉核准得酌予延長。
- 二十二、工程部分竣工後,如因實際需要,經報奉上級機關核備,得就該部分依規定先行辦 理驗收,並依規定程序核發工程尾款,同時洽由有關機關接管使用,並起算保固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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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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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7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一字第8700110600號函修正第9點第9款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