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三十八、工程竣工次日起七日內,廠商應主動會同監造單位丈量數量,以利辦理結算及驗收 作業,逾期監造單位得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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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09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9105969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