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資金籌措
- 三、國宅資金來源如左: (一)依臺北市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所列各款來源之款項。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臺北市銀行(以下簡稱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融 通之款項。 (三)固定資產折舊。 (四)其他收入。
- 四、國宅資金籌貸程序: (一)財務計畫擬編程序 1.由國宅處第五科依據綜合計畫室研擬之年度或中、長期興建國宅計畫所需資金, 先行擬編資金籌措草案。 2.將前款草案持與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相關科室)協商,取得初步同意。 3.財務計畫擬編完妥,送交綜合計畫室彙編興建計畫。 正式會請財政局、主計處同意,並簽報市長核准後報請中央核定之。 (二)國宅基金預算擬編程序 1.在年度開始前依照預算籌編程序,由國宅處(第五科)協調財政局、主計處後, 依照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編列概算資料,交由國宅處(主計室) 彙編後報請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 2.前款所需表格,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銀行融資籌貸程序 1.洽貸 (1)長期負債舉借計畫內央行融資部分由國宅處(第五科)主辦府稿循行政系統於 會財政局、主計處並按程序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統籌洽定額度。 (2)其他有關市銀行融資部分,由國宅處(第五科)逕洽或函請財政局轉洽辦理。 2.訂約 (1)凡向央行融通之資金,應以市銀行為代理機構在動用融資前,首應預估作業所 需前置時間,在中央核定之額度內,由國宅處(第五科)函請市銀行與央行簽 訂中長期放款契約,並按工程進度將貸款分批撥交市銀行。 (2)次由國宅處(第五科)與市銀行簽訂活存質押透支契約,並簽請本府連帶保證 ,所需契約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協商辦理。 (3)市銀行融資部分,比照前二款方式逕行訂約按工程進度支用。 (四)國宅基金撥發程序: 完成法律程序之國宅基金預算,國宅處(主計室)應於年度開始前,依照本府各 機關預算執行辦法有關規定,編製分配預算,送請主計處核定後,洽請市庫主管 機關簽開撥款憑單撥交國宅處在市銀行設立國宅基金專戶。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8-05-2001
臺北市國民住宅資金籌貸、運用、收回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69)府宅五字第53419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