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國宅貸款
- 八、依據年度興建國宅計畫完成之國宅,除出租部分之租金另訂收繳作業程序外,出售部分 由國宅處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規定辦理者,毋須另案申請。
- 九、辦理國宅貸款程序: (一)抽籤配售前: 1.由國宅處(第三科)將竣工待售之國宅成本(含工程費、地價款、利息、工程管 理費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擬具分攤原則,專案簽報本府核定。 2.再依據分攤原則,編製分戶售價概算表(送第五科)據以填寫出售國民位宅繳款 通知單(以下簡稱繳款單)(格式略)。 3.填寫繳款單之注意事項: (1)將每戶國宅貸款、自備款及其他產權移轉登記,管理維護等費用各若干,與貸 款利率等均應分別註明。 (2)每戶貸款額度計算方式: 應以萬元為單位,未滿萬元按四捨五入原則處理。 (3)貸款起息日期: 國宅配售者,自簽約繳款日之次月起算。 (4)繳納自備款及簽約日期: 從填發繳款單之日起,除集體抽籤應按計畫日程辦理外,餘以二十天內辦理繳 款為原則,並應與前目所訂貸款起息日期密切啣接,逾期繳款單作廢。如因情 形特殊,經國宅處(第五科)同意延期者,除貸款起息日期仍照前目規定外, 自備款部分應按規定利率加收逾期利息。 (二)抽籤配售時 1.憑承購人所持中籤憑證及身分證明與印章,核發繳款單,並將承購人身分證統一 號碼填入繳款單之相當欄內。 2.繳款單填妥,經核對無誤後,由國宅處(第五科)代表本府在單內加蓋橢圓形戳 記,再對外分發。 (三)抽籤配售 1.承購人持繳款單向市銀行(或指定處所)繳款簽約後,由市銀行將回報聯按月彙 編報表(格式略)送交國宅處(第五科)按一般程序辦理審核及有關帳務處理事 宜(格式略)。 2.預收產權登記、火險及其他費用,應分別收帳,並由負責承辦是項業務之單位核 實結算,多退少補。
- 十、國宅貸款本息收回程序: (一)貸款本息收回業務,由國宅處委託市銀行辦理,其委託範圍詳委託契約書。 (二)市銀行所收國宅貸款本息、逾期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等,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彙 編國宅貸款收回本息明細表、國宅貸款餘額月報表、備付差額利息及手續費專戶 收支月報表與應收未收、已收本息明細表(格式略)各三份,送交國宅處(第五 科協調主計室)辦理審核及有關帳務處理事宜,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1.所收貸款本息,應按地區分項列報,其金額均應前後月份相互查對勾稽。 2.所收本息屬於銀行貸款者,除本金由市銀行逕行依照契約償還原貸款銀行外,利 息部分應繳存國宅處備付利息專戶。 3.所收本息屬於國宅基金者,應全部繳存國宅處國宅基金專戶。 (三)國宅貸款以銀行融資為財源者,應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其中除由承購人依照規 定負擔外,差額利息由本府負責單獨貼補或由中央共同貼補。並由國宅處(第五 科)按月依據市銀行所送報表(詳如本項第(二)款)編製貼息報告表(格式略 )按一般審核程序申請預算撥存備付利息專戶。 (四)市銀行按月依照報表(詳如本項第(二)款)所列應付貸款利息及手續費,逕自 在備付利息專戶提撥。
- 十一、國宅處動用銀行融資支應興建國宅各項費款在工程未竣完工前,應按月支付貸款銀行 之利息,憑市銀行所送「xx透支」專戶對帳單編製利息分擔表(格式略)按一般審 核程序申請預算撥交市銀行轉繳。並按左列原則處理: (一)依有關法令規定計息標準計算之利息,應分別攤入國宅房地成本由承購人負擔 。 (二)銀行融資約定利率超過國宅貸款利率之差額由本府負責貼補。
- 十二、國宅處(第五科依第二科所送工程決算書)辦理國民住宅房地成本結算事項,其處理 方式如左: (一)利息結算原則: 1.各項費款利息起算日期: 一律按資金支用管制卡登記付款日之次日起算。 2.國宅貸款利息起算日期:啣接承購人簽約之次月一日起計算。 (二)各項費款應核計之利息,應按基地將住宅及土地各若干分別彙編,預先填入工 程決算書相關欄內。 (三)出售之國宅價款,結算後如高於或低於決算數應按多退少補原則處理,但應避 免低於決算數之情況發生。 (四)結算節餘價款,應編製「xx地區國宅成本分戶結算明細表」(格式略),連 同應退之總金額,按一般審核程序簽開支票,一併函請市銀行辦理退款,並由 市銀行檢具印領清冊函覆國宅處結報。五前款所編明細表,並應分別通知原承 購人或公告之。
- 十三、承購人如有積欠國宅貸款本息情事,除由國宅處及市銀行切實依臺北市國民住宅承購 人積欠貸款本息催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外,市銀行並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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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臺北市國民住宅資金籌貸、運用、收回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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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69)府宅五字第53419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