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附則
- 十四、本程序所需書表格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國宅處或市銀行依據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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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8-05-2001
臺北市國民住宅資金籌貸、運用、收回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9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6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69)府宅五字第53419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