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編 分則
-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 第 85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第 86 條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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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9061號令修正公布第53、80、81、93條條文;增訂第91-1條條文;並刪除第4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