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罰則 第 18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行政執行法、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節重大 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並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