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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1001
全部
民國 7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20077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五章 罰則
  • 第 18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行政執行法、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節重大 者,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並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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